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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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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1、 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 程中继续有......本文有88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1、 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 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 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 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所有人 或租船人运用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 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 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 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 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 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或者, (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 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至上述第1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为止。 3、 驳运险条款 本保险包括驳至或驳离海轮的驳运险在内。每一驳运工具应视作单独的保险。被保险人 对本保险的权利并不因其有免除驳运船船户责任的任何约定而受影响。 4、 航程变更条款 如遇航程变更或对保险货物、船舶或航程之记载有任何遗漏或错误时,本保险仍予负责 但须另行议订保险费。 5、 平安险条款 本保险对单独海损的责任,仅以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为限。但不论以上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货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得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如所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失火、爆炸或其船舶或驳运工具或运输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所致,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时所致,本保险都可负责赔偿。又本保险对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难港所产生的起岸、存仓、运送的特别费用,如系贴有协会货物水渍险条款的英国运输险标准保单可以负责的,也可 负责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都有效。 6、 推定全损条款
由于货物不能避免实际全损,或由于实际收回、修复和运送货物至所保目的地的费用, 将超过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价值而合理放弃货物时,本保险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7、 条款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赔偿,按照载运船舶航行终点所在地的法律或惯例办理,但如运 输合同规定须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的,则从其规定。 8、 承认船舶具备适航条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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