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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用足“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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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得到了减少资金占用、等好处。但是,有一些企业没有利用好这个政策。
正确选择出口方式
目前,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当然,退税也有了两种不同方式,因而税负就会有很大不同。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买断出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先由两者订立货物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委托企业报关出口,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外汇收入数买断外汇牌价(含税),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牌价的金额,计算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由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赚取的收入是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销售收入×退税率(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举例分析如下:
某生产企业,2002年出口销售收入500万美元(FOB价),出口销售27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费用320万元,银行美元牌价 ∶8.27,增值税税率7%,退税税率5%,税率33%,买断外汇牌价∶9.35.假设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仅从二种出口方式上增值税的征、退税额对生产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032.3(万元);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税率=620.25(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增值税进项税额=-257.3(万元);
出口退税额=25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40.66(万元)。
采取买断出口方式: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增值税税率)-销售成本-费用=975.73(万元);
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额=339.27(万元);
应纳所得税=32.99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自营出口方式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应选择自营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或者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则选择买断出口方式。
在买断出口经营中,买断汇率的确定十分关键,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如何测算买断外汇牌价呢?如果双方经济利益相等,则有公式:
买断外汇牌价=[(+征税率)/(+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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