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的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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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3时5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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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柳冰川”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在构建和谐社会,讲究司法的社会效能的今天,在工作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学者长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论述和共识,而对于其中的“宽”......本文有91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在构建和谐社会,讲究司法的社会效能的今天,在工作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学者长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论述和共识,而对于其中的“宽”,即“宽缓”的刑事政策探讨很少,而“宽缓”恰恰是时下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强调的“内涵”,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把讨论的视角放在工作中如何把握“宽缓刑事政策”之上。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刑事侦查
近来学界提出了极富“与时俱进”特色的刑事政策新思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检更是为落实这一政策出台了专门文件。简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简单的名词置换,而是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面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现实,为适应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特点应运而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袭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合理成分,祛除了其中不科学、甚至于错误的因素,突出了有益于增进和谐“因子”的内涵。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检察和工作指导方针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何去何从”呢?学术界和侦查实务界对这一问题鲜有探讨。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讲究司法的社会效能的今天,在侦查工作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学者长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论述和共识,而对于其中的“宽”,即“宽缓”的刑事政策探讨很少,而“宽缓”恰恰是时下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强调的“内涵”,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把讨论的视角放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宽缓刑事政策”之上。
一、贯彻宽缓刑事政策的前提——科学侦查理念的确立
在以人为本,创建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必须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保护人权,充分展示人的主体价值,理应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如果将打击犯罪放在刑事司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在刑事政策上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将侦查手段用到极致,进而侵犯人权,造成新的社会关系的破坏,那就违背了司法的初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人绝不因为受到刑事追究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权,相反,由于他们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剥夺,其合法权利更应予以保障。因此,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政策的首要价值追求,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侦查人员在观念上必须袪除“有罪必究”、“究必从重”的重刑主义烙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践行宽缓刑事政策。
二、宽缓刑事政策的贯彻——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流程展开
(一)程序
长期以来,受立案指标等因素的牵制,侦查机关中“先破后立”或“不破不立”的传统观念较深,先破案后立案的做法很普遍。为了追求立案数量,案件立起来就不能撤,形成撤案即错案的观念。将立案数作为考核侦查工作的主要标准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为了完成立案工作指标,侦查人员费尽“九牛一虎之力”查找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将许多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此外,对证据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不予以撤案,而是“疑案从挂”,严重地侵害了被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立案程序中“立案扩张”的做法与宽缓刑事政策的意旨是相左的,必须予以纠正。
.严格法定的立案标准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第5条第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刑事侦查
近来学界提出了极富“与时俱进”特色的刑事政策新思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检更是为落实这一政策出台了专门文件。简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简单的名词置换,而是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面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现实,为适应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特点应运而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袭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合理成分,祛除了其中不科学、甚至于错误的因素,突出了有益于增进和谐“因子”的内涵。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检察和工作指导方针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何去何从”呢?学术界和侦查实务界对这一问题鲜有探讨。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讲究司法的社会效能的今天,在侦查工作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学者长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论述和共识,而对于其中的“宽”,即“宽缓”的刑事政策探讨很少,而“宽缓”恰恰是时下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强调的“内涵”,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把讨论的视角放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宽缓刑事政策”之上。
一、贯彻宽缓刑事政策的前提——科学侦查理念的确立
在以人为本,创建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必须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保护人权,充分展示人的主体价值,理应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如果将打击犯罪放在刑事司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在刑事政策上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将侦查手段用到极致,进而侵犯人权,造成新的社会关系的破坏,那就违背了司法的初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人绝不因为受到刑事追究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权,相反,由于他们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剥夺,其合法权利更应予以保障。因此,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政策的首要价值追求,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侦查人员在观念上必须袪除“有罪必究”、“究必从重”的重刑主义烙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践行宽缓刑事政策。
二、宽缓刑事政策的贯彻——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流程展开
(一)程序
长期以来,受立案指标等因素的牵制,侦查机关中“先破后立”或“不破不立”的传统观念较深,先破案后立案的做法很普遍。为了追求立案数量,案件立起来就不能撤,形成撤案即错案的观念。将立案数作为考核侦查工作的主要标准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为了完成立案工作指标,侦查人员费尽“九牛一虎之力”查找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将许多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此外,对证据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不予以撤案,而是“疑案从挂”,严重地侵害了被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立案程序中“立案扩张”的做法与宽缓刑事政策的意旨是相左的,必须予以纠正。
.严格法定的立案标准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第5条第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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