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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贮货保管不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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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其受益人中国化工建材公司广州化工供应站所属货物在黄浦港集装箱公司()的仓库贮存中发生货物短缺。于987年3月6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70.32元人民币。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985年9月9日,中国化工建材公司广州化工供应站向黄浦港集装箱公司(被告)办理85-3249号货物入库凭单,将船运来的货物23400 包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亦称胶珠)贮存在被告的仓库里。入库时,经被告点数核对,货物的唛头、包装、件数与船运提单所载内容相符。 同年9月25日至0月日,供应站凭85-3249号货物出库凭单到被告仓库分批提货。在提货时,被告短交49包胶珠,原告作为其货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于987年2月2日赔付供应站交货款270.32元人民币,取得权益转让证书后,曾多次向被告索赔,均遭拒绝。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所短缺的货物是凭中山塑料公司85-3249号货物出库凭单到本仓库提货的,经仓库保管员审核,符合提货条件。此案的发生系不法分子伪造提货单骗领货物所致,并非港口责任。根据《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此案属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意外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经法院查证:被告短交49包货物情况属实。这些货物是在985年月下旬由被告仓库保管员XXX(已另案处理)利用上班之机,从仓库办公室偷了一份空白货物出库凭单,后伪照该批货物的存贮人供应站的提单填写,并伪造出库公章,改为85-389号出库凭单。同年 月日下午,XXX以中山塑料公司的名义,伙同其他人持伪造的货物出库单到被告仓库里提货,仓库保管员核对了船名、提单号、货史、唛头到验号,认为该提单是85-3249号出库单的分单,即将49包货物发给了XXX等人,并将货物运出港口,随即销赃。 处理结果 由于被告单位管理制度不严,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货物在仓库保管发生短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中山塑料公司凭伪造提货单到仓库提货时,仓库保管员虽核对了船名、货名、唛头到验号等,但没有尽到一般保管员的谨慎,未能发现出库公章是伪造的。在没有弄清85-3249号货物出库凭单是否分单的情况而即发货。由于被告对管理员教育不够,使保管员失于谨慎、管理不严有直接关系。因此,被告应对货物短交负完全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海事海商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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