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调解运输纠纷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穗云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17时16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穗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例] : 988年2-3月,上海D公司先后与香港M公司签订了四份C F价格的台布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D公司先后于5月4 日和6月7日收到了香港M公司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香港 M公司的指示,D公......本文有143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案例] : 988年2-3月,上海D公司先后与香港M公司签订了四份C F价格的台布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D公司先后于5月4 日和6月7日收到了香港M公司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香港 M公司的指示,D公司在988年8月底至9月初要求上海W运输公司委托XX国DX运输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至西德汉堡。988年9月0日和9 月30日,DX运输公司收到我公司的货物后,签发了七份以西德汉堡为目的港的陆海联运的正本提单。然而,七份提单所列货物运至香港后,DX公司未经D公司许可,违反双方事先达成的将货物海运至西德汉堡的协议,在香港M公司尚未、未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DX运输公司擅自接受香港M公司的指示,竞将上述货物在香港转为空运至西德汉堡,以致货物凭空运提单被香港M公司的西德买主径自提走。此后,由于M公司的破产,造成D公司不但货物失落,而且货款全部落空,虽然七份正本提单通过银行退回D公司,提单所列货物的仍归D公司所有;但是,D公司却无法重新取得七份正本提单所列的全部货款。
.发现问题,提出质疑。
988 年2月中旬,D公司还未收到L/C方式结汇的货款,为此即开始查找原因,追索货款。在得知货已被西德的实际买主提走的消息后,D公司即通过银行向开证行催索货款,经银行催索,开证行退回全套正本提单。在这样的情况下,D公司向DX公司提出索赔,但是DX公司一再不作明确答复,只以“需要”、“正在调查”、“正在委托律师”等理由来搪塞,事实上DX公司不愿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在D公司的多次催问下,DX公司要求授权,由DX公司向M公司,企图转移目标,回避责任。D公司根据事情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当即予以否定。同时,D公司向DX公司严肃指出:DX公司对D公司的多次函电长久不作回答和不作正面回答的做法是违背法则的,是难以容忍的,同时D公司又严肃指出,DX公司以调查为由,企图拖延下去也是毫无道理的。在这一纠纷中,D公司与 DX公司的责任关系是清楚明白的,不须调查,因为D公司委托DX公司以海运方式运输货物至目的地,货物既然被提去,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按理应在 DX公司手里,凭正本提单取货,这是任何一个运输公司都必须具备的起码手续,也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但是现在货物被提走,而正本提单却从银行退回D公司,按照国际惯例,提货人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DX公司提货,此时提货人必须向DX公司提交有效的,若提货人在以后或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交正本提单,DX运输公司则可凭有效的担保书向提货人索取货款,直至诉诸法庭,这是DX运输公司的正当权力。同时DX运输公司应将所收回的货款归还D公司。可是, DX公司并没有充分行使他的正当权力,而是千方百计地转移责任,将责任推到商和实际买主身上,并还要求代理商承担大部分责任,此外,DX公司在D公司向其提出质询的时候,还一再要求D公司全权委托他向代理商索赔,这样一来DX运输公司好像不负有任何责任,而事实呢,正是由于DX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D公司 XX万美元的损失。对于DX运输公司所采取的态度和要求,D公司给予了坚决的否定,并向DX运输公司进一步指出,由于DX公司选择的是不承担责任的方式,因此,在以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DX运输公司承担。
2.诉诸法律,协决。
D公司在与DX公司的多次接触中,由于DX公司的原因,事情的进展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于是,D公司忠告DX公司,如协商调解不了,将诉诸法庭,但是DX公司仍然坚持其推诿态度,因此,D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对DX公司起诉。法院受理并立案调查此事,引起了DX公司的重视。DX公司在接到D公司的起诉书以后,不久即做出答辩,DX公司认为香港M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主要,不应单独承担起诉书所述的民事责任。造成此案的主要原因,第一是香港M公司过错所造成的,因为,海运转空运的指示是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才知道是香港M公司并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发出的指示,因为指示使被告难以正确识别它是M公司,原告还以为是原告与M公司的共同意见;第二,该项货款未能收回最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是M公司违约和拒绝付款。按照原告与M公司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后,M公司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即使不能通过银行结汇,原告仍然有权要求M公司支付货款,M公司仍然有义务按合同支付货款,因为单据贸易对原告和M公司来说仅仅是一种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不能因运输方式的改变而免除M公司付款义务。原告至今仍然有权,而且也应该要求M公司如数付款。尽管被告也有错,但并未因此而使原告丧失这种权利。因此,M公司因为违约未付款而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又因错误指示被告改变运输方式而成为,并应主要承担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责任。DX公司还认为他们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的,因为被告DX公司已将承运给香港M公司的买主,造成原告未能收回货款的主要责任人是M公司,当然应由M公司承担本案支付原告货款的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只能因其错误接受M公司指示改海运为空运对原告造成损失作适当补偿。此外,根据原告委托被告承运货物的运输提单运载条件约定和国际运输惯例,在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的货物发生无效或损失时,最大赔偿限额为每公斤货重约2美元。同时,被告还向法院提出请求:第一,要求确认香港M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令其按照合同如数支付货款;第二,在每公斤2美元的索赔限额内进行调解,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补偿金额;第三,调解无效,驳回原告判令被告金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发现问题,提出质疑。
988 年2月中旬,D公司还未收到L/C方式结汇的货款,为此即开始查找原因,追索货款。在得知货已被西德的实际买主提走的消息后,D公司即通过银行向开证行催索货款,经银行催索,开证行退回全套正本提单。在这样的情况下,D公司向DX公司提出索赔,但是DX公司一再不作明确答复,只以“需要”、“正在调查”、“正在委托律师”等理由来搪塞,事实上DX公司不愿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在D公司的多次催问下,DX公司要求授权,由DX公司向M公司,企图转移目标,回避责任。D公司根据事情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当即予以否定。同时,D公司向DX公司严肃指出:DX公司对D公司的多次函电长久不作回答和不作正面回答的做法是违背法则的,是难以容忍的,同时D公司又严肃指出,DX公司以调查为由,企图拖延下去也是毫无道理的。在这一纠纷中,D公司与 DX公司的责任关系是清楚明白的,不须调查,因为D公司委托DX公司以海运方式运输货物至目的地,货物既然被提去,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按理应在 DX公司手里,凭正本提单取货,这是任何一个运输公司都必须具备的起码手续,也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但是现在货物被提走,而正本提单却从银行退回D公司,按照国际惯例,提货人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DX公司提货,此时提货人必须向DX公司提交有效的,若提货人在以后或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交正本提单,DX运输公司则可凭有效的担保书向提货人索取货款,直至诉诸法庭,这是DX运输公司的正当权力。同时DX运输公司应将所收回的货款归还D公司。可是, DX公司并没有充分行使他的正当权力,而是千方百计地转移责任,将责任推到商和实际买主身上,并还要求代理商承担大部分责任,此外,DX公司在D公司向其提出质询的时候,还一再要求D公司全权委托他向代理商索赔,这样一来DX运输公司好像不负有任何责任,而事实呢,正是由于DX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D公司 XX万美元的损失。对于DX运输公司所采取的态度和要求,D公司给予了坚决的否定,并向DX运输公司进一步指出,由于DX公司选择的是不承担责任的方式,因此,在以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DX运输公司承担。
2.诉诸法律,协决。
D公司在与DX公司的多次接触中,由于DX公司的原因,事情的进展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于是,D公司忠告DX公司,如协商调解不了,将诉诸法庭,但是DX公司仍然坚持其推诿态度,因此,D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对DX公司起诉。法院受理并立案调查此事,引起了DX公司的重视。DX公司在接到D公司的起诉书以后,不久即做出答辩,DX公司认为香港M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主要,不应单独承担起诉书所述的民事责任。造成此案的主要原因,第一是香港M公司过错所造成的,因为,海运转空运的指示是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才知道是香港M公司并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发出的指示,因为指示使被告难以正确识别它是M公司,原告还以为是原告与M公司的共同意见;第二,该项货款未能收回最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是M公司违约和拒绝付款。按照原告与M公司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后,M公司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即使不能通过银行结汇,原告仍然有权要求M公司支付货款,M公司仍然有义务按合同支付货款,因为单据贸易对原告和M公司来说仅仅是一种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不能因运输方式的改变而免除M公司付款义务。原告至今仍然有权,而且也应该要求M公司如数付款。尽管被告也有错,但并未因此而使原告丧失这种权利。因此,M公司因为违约未付款而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又因错误指示被告改变运输方式而成为,并应主要承担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责任。DX公司还认为他们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的,因为被告DX公司已将承运给香港M公司的买主,造成原告未能收回货款的主要责任人是M公司,当然应由M公司承担本案支付原告货款的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只能因其错误接受M公司指示改海运为空运对原告造成损失作适当补偿。此外,根据原告委托被告承运货物的运输提单运载条件约定和国际运输惯例,在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的货物发生无效或损失时,最大赔偿限额为每公斤货重约2美元。同时,被告还向法院提出请求:第一,要求确认香港M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令其按照合同如数支付货款;第二,在每公斤2美元的索赔限额内进行调解,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补偿金额;第三,调解无效,驳回原告判令被告金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用法律手段调解运输纠纷”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63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