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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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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简介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逸、“吃老本”的想法就变得十分不现实,“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的观念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甚至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当中,都出现了“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论述。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996年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997年3月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993年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997年月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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