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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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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条例〉的决定》,决定对997年9月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修改,同时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简称《管制条例》)。 与原《管制条例》相比,修订后的《管制条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管制目的。新修订的《管制条例》为适应国际反恐、防核扩散形势的要求,强调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比原先的规定增加了两项即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相应地,对于核出口作了扩大的解释,将原先第二条中的“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修改为“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确立核出口严格限制制度。新修订的《管制条例》为履行我国关于核不扩散的承诺,明确了核出口严格限制制度。修改后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严格约束接受方的使用目的。新修订的《管制条例》在第五条增加一项,规定“接受方政府,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同时,对接受方或者其政府违反保证的后果作了具体规定:“接受方或者其政府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核恐怖主义危险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有权作出中止出口有关物项或者相关技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赋予海关对出口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的质疑权。新修订的《管制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该条规定“海关可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提出质疑,并可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出口许可证。” 明确非法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行政处罚权限。新修订的《管制条例》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明确统一由海关行使。对于违反《管制条例》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则由由商务部行使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修订)自发布之日(月9日)起实施。 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asp?typeid=400 CId=604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核 核出 出口 口管 管制 制条 条例 例( (2 20 00 06 6年 年修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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