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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贸易收汇结汇实行“关注企业”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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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29日发出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简称“外汇局”)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规定,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
(一)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0%(含0%)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三)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 《通知》规定,凡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企业,其经常项目外汇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结汇,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关于结汇款项性质的书面说明。《通知》为此设定了严格的审核办法。无法提供《通知》所要求的材料证明收汇款项性质,未经外汇局核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而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仍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收汇与结汇。 《通知》还规定,外汇局对“关注企业”名单每年核定一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其他外汇局。 《通知》自月日起实施。 发表于: 0月8日 85次 我国 国对 对贸 贸易 易收 收汇 汇结 结汇 汇实 实行 行“ “关 关注 注企 企业 业” ”名 名单 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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