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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发文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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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2月3日发出《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 《通知》规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通知》就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资格认证的程序和过渡期安排、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布、许可证发放及其适用的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整车产品的检验及通关、有关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分汽车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两种。 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
.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关于申请资格认证的程序和过渡期安排 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0月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0月3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企业也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为平稳过渡,2007年汽车生产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月5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月2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名单》,2007年3月日起。 关于《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布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2月公布本年度《名单》。 关于许可证的发放及适用的贸易方式 每年月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发放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由境外其他地区进入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及由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至境外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出口汽车整车产品的检验及通关 汽车整车产品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应当在生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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