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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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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03年决定自当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税,期限为5年。现征税期限已经届满。商务部正进行期终复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为此海关总署于2008年9月8日发布2008年第67号公告,就事宜作出了如下规定: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年第62号公告、第47号公告、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第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08年公告第67号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目录”。 我国 国继 继续 续对 对原 原产 产于 于俄 俄罗 罗斯 斯、 、日 日本 本和 和韩 韩国 国的 的进 进口 口丁 丁苯 苯橡 橡胶 胶征 征收 收反 反倾 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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