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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证据收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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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本文有15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一、侦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自侦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检察、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我国《》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人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具体来讲,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章第节、第2节的规定,在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询问,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另外,关于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立法之目的。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247条则规定了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杜绝、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其第6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法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紧密依靠群众

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任何工作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很难顺利进行,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检察机关的取证活动作为一项涉及面广、具有极其复杂、艰巨性的工作也同样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

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如贪污、受贿、渎职等,其犯罪人实施犯罪虽然大都利用职权作掩盖,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是犯罪分子毕竟生活和混迹于人民群众当中,不论其预谋如何充分,手法如何高明,其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得逞以后,都难免会露出一些蛛丝马迹,有一些异常现象而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于心上。所以人民群众当中寓存着大量的犯罪信息,这表明了依靠群众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等职权犯罪是非常丑恶的社会现象,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往往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那些稍有正义感者所切齿痛恨,深恶痛绝。因此,在人民群众当中蕴藏着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这表明了取证工作坚持群众原则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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