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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原产于印尼进口货物提交原产地证适用自贸协定税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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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原产于印尼进口货物提交原产地证适用自贸协定税率发布公告

20年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年公告第66号,就中国-东盟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公告规定,自20年0月3日起至202年2月2日止,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人既可持凭印尼签证机构在20年0月3日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号所附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旧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持凭印尼签证机构自20年0月3日起按海关总署令第99号附件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自202年2月3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凭印尼签证机构签发的旧版证书申报的,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年第9号第三条有关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
海关总署公告20年第66号 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海关总署令第99号有关问题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项下“ 中国-东盟 ”专题。

原产地证 自贸协定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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