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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继续征收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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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年7月22日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最终,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年7月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于20年7月2日发布了20年第39号公告。
公告规定,自20年7月22日起,继续按照年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公告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务部公告20年第39号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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