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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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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十二五”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20]3号)。
通知规定,自20年月日至205年2月3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
通知同时规定,符合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3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开采石油(天然气)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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