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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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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年6月24日发布财[20]36号通知。
根据该通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农业部2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和国家林业局2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2、附件3)已经审核确定。各地海关可凭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签发的机打审批表办理相关单位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并对20年凭保进口的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给予退保核销。
自202年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审批表,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36号)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种子 种源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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