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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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3时40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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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泽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确立广义刑事政策观之必要 (一)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范围的基本观点 在刑事政策范围上,中外学者的认识差异颇大,如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可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李斯特......本文有101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确立广义刑事政策观之必要
(一)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范围的基本观点
在刑事政策范围上,中外学者的认识差异颇大,如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可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李斯特本人虽然主张在具体层面上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做适当的区分,认为 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 但从其名言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来看,我们似不应把他归入狭义说,而应属广义说甚至是最广义说。 又如,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 ,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 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 ,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 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而木村龟二则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归纳为五种: 第一,在最广义上说,刑事政策意味着有关预防和克服犯罪现象的一切方针策略;在这个意义上的小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立法政策,而是包含其他一切犯罪对策特别是社会政策、教育政策等,不仅包含的对策,而且包括刑法以外的方法的对策。第二,刑事政策意味着通过对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个别化所采用的对策;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然将最广义上的社会政策一概排斥在刑事政策之外,但它并不限于刑罚政策,而是包含了刑罚之外的方针策略,而且也不限于立法政策。第三,刑事政策意味着对犯罪的立法政策,虽然立法政策以外的政策被排斥在外,但作为立法内容的事项范围没有受限定。第四,刑事政策意味着直接作为犯罪对策的刑法以外的处分,这种刑事政策不一定限于立法政策,但将社会政策排斥在外,而且将刑法中的犯罪对策排斥在外。第五,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基于合目的的犯罪对策的见地,对现存的犯罪对策进行批判、修正、补充;将刑法作为现存的犯罪对策的中心来理解。 木村龟二本人,则将刑事政策理解为批判现行刑法的犯罪政策、对之应如何改正的立法政策。
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张甘妹等学者也分别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林纪东认为,对照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说的共同点在于 都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刑事政策的起点,以防止犯罪为刑事政策的目标 ,两说的不同点在于 狭义说以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这个范围。 张甘妹进一步指出: 依广义说,刑事政策之防止犯罪目的不必是直接、积极的或主要的,而凡与犯罪之防止有间接或从属的目的之方法亦可属之。伸言之,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刑罚诸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的保护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内。
在我国大陆,也有学者遵循广义与狭义之思路,对刑事政策的范围进行圈定。如王牧教授认为: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运用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措施。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政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 甘雨沛教授也将刑事政策区分为广义刑事政策与狭义刑事政策,认为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一般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对一般犯罪、犯罪者和显然有犯罪危险的诸多现象直接采取相应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狭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特殊预防犯罪为中心任务,以改造教育犯罪者为基准,对个别和犯罪者采取针对性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 ..
(一)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范围的基本观点
在刑事政策范围上,中外学者的认识差异颇大,如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可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李斯特本人虽然主张在具体层面上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做适当的区分,认为 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 但从其名言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来看,我们似不应把他归入狭义说,而应属广义说甚至是最广义说。 又如,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 ,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 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 ,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 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而木村龟二则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归纳为五种: 第一,在最广义上说,刑事政策意味着有关预防和克服犯罪现象的一切方针策略;在这个意义上的小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立法政策,而是包含其他一切犯罪对策特别是社会政策、教育政策等,不仅包含的对策,而且包括刑法以外的方法的对策。第二,刑事政策意味着通过对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个别化所采用的对策;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然将最广义上的社会政策一概排斥在刑事政策之外,但它并不限于刑罚政策,而是包含了刑罚之外的方针策略,而且也不限于立法政策。第三,刑事政策意味着对犯罪的立法政策,虽然立法政策以外的政策被排斥在外,但作为立法内容的事项范围没有受限定。第四,刑事政策意味着直接作为犯罪对策的刑法以外的处分,这种刑事政策不一定限于立法政策,但将社会政策排斥在外,而且将刑法中的犯罪对策排斥在外。第五,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基于合目的的犯罪对策的见地,对现存的犯罪对策进行批判、修正、补充;将刑法作为现存的犯罪对策的中心来理解。 木村龟二本人,则将刑事政策理解为批判现行刑法的犯罪政策、对之应如何改正的立法政策。
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张甘妹等学者也分别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林纪东认为,对照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说的共同点在于 都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刑事政策的起点,以防止犯罪为刑事政策的目标 ,两说的不同点在于 狭义说以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这个范围。 张甘妹进一步指出: 依广义说,刑事政策之防止犯罪目的不必是直接、积极的或主要的,而凡与犯罪之防止有间接或从属的目的之方法亦可属之。伸言之,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刑罚诸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的保护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内。
在我国大陆,也有学者遵循广义与狭义之思路,对刑事政策的范围进行圈定。如王牧教授认为: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运用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措施。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政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 甘雨沛教授也将刑事政策区分为广义刑事政策与狭义刑事政策,认为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一般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对一般犯罪、犯罪者和显然有犯罪危险的诸多现象直接采取相应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狭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特殊预防犯罪为中心任务,以改造教育犯罪者为基准,对个别和犯罪者采取针对性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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