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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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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财税〔2008〕号文,宣布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商品范围 出口退税率提高的商品。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提高到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出口退税被取消的商品。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 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的时间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自2008年8月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日之前已经签定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月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2月3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为此,《通知》还对出口合同进行了明确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出口退税管理类”项下“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项目)范围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纺织品”。 我国 国调 调整 整纺 纺织 织品 品服 服装 装等 等部 部分 分商 商品 品出 出口 口退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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