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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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14时1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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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20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月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为此,财政部于2008年2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 通知对“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通知规定了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4月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在2008年0月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0月日(含0月日)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减免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机电产品”专题。 财政 政部 部调 调整 整大 大型 型非 非公 公路 路矿 矿用 用自 自卸 卸车 车及 及其 其关 关键 键零 零部 部件 件原 原材 材料 料进 进口 口税 税收 收政
2008年4月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在2008年0月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0月日(含0月日)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减免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机电产品”专题。 财政 政部 部调 调整 整大 大型 型非 非公 公路 路矿 矿用 用自 自卸 卸车 车及 及其 其关 关键 键零 零部 部件 件原 原材 材料 料进 进口 口税 税收 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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