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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中国-哥斯达黎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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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年8月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哥斯达黎加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已于20年7月30日经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并以海关总署第202号令予以发布。
根据该办法,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的。
该办法还对“在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等原产地规则做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自20年8月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年第49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规则法规目录”。 哥斯达黎 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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