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志在自首认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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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3时2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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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卫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自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有学者考证,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 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该条被认为是自首者......本文有113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自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有学者考证,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 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该条被认为是自首者免罪制度的起源。在延续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自首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自首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已经逐渐占据了中国法典的重要篇章。但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在自首认定里的参考因素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意见难以统一,对正确认定自首带来很多困难,有些意见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工作处理。自首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对其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正确理解与适用自首制度,首先要对自首的概念、构成要件、现实意义及刑罚的目的有深刻的把握。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自首制度认定中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自首制度的特征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我国《》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自首和 以自首论 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的犯罪嫌疑人、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将自首的定义归纳如下: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类型,故成立的条件也就不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这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是自动投案行为合乎逻辑的自然延伸。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并予以从宽处理提供客观依据。
2、特殊自首的成立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制度的现实意义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该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对自首的现实意义进行阐述。
()有助于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刑法以此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如从重,自首从轻等。因此,我国刑法把自首从轻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其实施,必将促进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其在同作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有助于降低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提高破案率
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主要而直观的表现在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客观的损害,对人的生命的剥夺,对财物的损害等等之类,但也必须看到,犯罪行为发生后给社会造成的另一种损耗 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职责所消耗的司法成本 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在、、、执行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往往是投而不得,侦而不破,这样对司法机关、对整个社会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当前犯罪中比重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同时案件数量也成几何数增长,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犯罪人如能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既省却了从侦查到缉拿归案这一过程的巨大支出,也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比率,同时罪犯是对案件最有发言权的人,他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取证提供了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而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便于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自首制度的特征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我国《》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自首和 以自首论 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的犯罪嫌疑人、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将自首的定义归纳如下: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类型,故成立的条件也就不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这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是自动投案行为合乎逻辑的自然延伸。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并予以从宽处理提供客观依据。
2、特殊自首的成立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制度的现实意义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该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犯罪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对自首的现实意义进行阐述。
()有助于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刑法以此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如从重,自首从轻等。因此,我国刑法把自首从轻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其实施,必将促进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其在同作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有助于降低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提高破案率
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主要而直观的表现在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客观的损害,对人的生命的剥夺,对财物的损害等等之类,但也必须看到,犯罪行为发生后给社会造成的另一种损耗 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职责所消耗的司法成本 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在、、、执行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往往是投而不得,侦而不破,这样对司法机关、对整个社会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当前犯罪中比重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同时案件数量也成几何数增长,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犯罪人如能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既省却了从侦查到缉拿归案这一过程的巨大支出,也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比率,同时罪犯是对案件最有发言权的人,他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取证提供了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而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便于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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