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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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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总局、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于2007年2月29日以2007年第6号公告发布了经调整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公告自2008年月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根据公告,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项下"货物贸易禁止与限制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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