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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与保证函的申请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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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秋鸿”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业务概述 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人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以向 海关 缴纳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要求 海关 先放行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保证......本文有88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 业务概述 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人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以向 海关 缴纳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要求 海关 先放行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保证金是指由担保人向 海关 缴纳现金的一

种担保形式;保证函是指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经海关批准,可接受担保的范围 ()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 单证 (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 单证 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因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待确定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接受担保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 担保期限: ()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4)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天,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二、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三、 办事准备 、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担保人应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2、需交验以下材料: ()加盖印章的《缴纳保证金》; (2)加盖印章的《保证函》 (3) 证; (4)代理; (5)预录入 (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 报关单 ); (6)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等随附单据; (7)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8)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需向海关递交、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例如: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9)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 单证 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3、需延长担保期限所应履行的义务: 担保人因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所承诺的义务而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应在担保期满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担保延期申请程序同上述担保申请程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的有关延期规定。 4、不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在《缴纳保证金申请书》和《保证函》上所承诺的义务,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对未在担保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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