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中国特色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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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3时2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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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立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论文题要]: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的趋势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处罚长期坚持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本文有141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论文题要]: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的趋势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处罚长期坚持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我们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很多很深入的做法,也进行了方面的尝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障碍和实践中的不足,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将各种零散的资源予以整合,使之成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形成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导 读]: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 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之一,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保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是通过和谐手段来实现的。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如何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就成为了我们思考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一课题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以法律手段保障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人才,使之成为国之栋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下看,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如何在刑罚的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作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相关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司法理念及分析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但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无论是其惩罚的一面还是教育改造的一面,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一) 我国对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况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也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来看,未成年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有的也是受害人,例如对学校里的学生进行 擂肥 的未成年人,当他们还在学校读书时通常都有被他人擂肥的经历;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他们幼小的时候也会被年纪大的人欺负而不敢出声。所以,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中,加害和受害是同时存在的[2],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实施犯罪的同时,他们自己事实上也是受害人。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所以,在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的适用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还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制定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
基于上述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外专门创设了少年司法制度,以期在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从我国在992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99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999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工作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为方针,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的方式,并建立起家庭、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在999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原则落实到了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微之处,并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建立了法庭帮教制度。2006年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若干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规定为不认为是犯罪,且加宽了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司法理念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罪犯的生理及心理特点,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充分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不科以刑罚,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较大范围的适用非监禁刑,为其改造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良好的改造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导 读]: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 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之一,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保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是通过和谐手段来实现的。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如何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就成为了我们思考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一课题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以法律手段保障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人才,使之成为国之栋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下看,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如何在刑罚的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作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相关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司法理念及分析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但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无论是其惩罚的一面还是教育改造的一面,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一) 我国对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况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也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来看,未成年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有的也是受害人,例如对学校里的学生进行 擂肥 的未成年人,当他们还在学校读书时通常都有被他人擂肥的经历;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他们幼小的时候也会被年纪大的人欺负而不敢出声。所以,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中,加害和受害是同时存在的[2],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实施犯罪的同时,他们自己事实上也是受害人。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所以,在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的适用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还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制定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
基于上述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外专门创设了少年司法制度,以期在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从我国在992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999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999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工作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为方针,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的方式,并建立起家庭、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在999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原则落实到了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微之处,并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建立了法庭帮教制度。2006年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若干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规定为不认为是犯罪,且加宽了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司法理念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罪犯的生理及心理特点,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充分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不科以刑罚,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较大范围的适用非监禁刑,为其改造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良好的改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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