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诈骗常用手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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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11时2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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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郝孝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随着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我处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供开展国际贸易的我公司参考。 一、背景: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本文有8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随着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我处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供开展国际贸易的我公司参考。
一、背景: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校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进口商在资金出现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支付货款时,往往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外国客户的货款。
二、分类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
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险债券为申请“”(“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
2.t/t类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3.加工贸易类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对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无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国企业相互间竞争激烈的特点,要求先交加工货物、后付加工费,一步步地拖欠货款,逐渐套牢中方,或突然给一个大订单,中方发货后外方就杳无音信。此外,我个别中小企业与某些外国公司不签合同,一旦出现问题,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汇的证据,同时涉嫌协同逃漏,加大了追讨货款的难度。
4.在华形式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一、背景: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校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进口商在资金出现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支付货款时,往往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外国客户的货款。
二、分类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
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险债券为申请“”(“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
2.t/t类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3.加工贸易类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对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无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国企业相互间竞争激烈的特点,要求先交加工货物、后付加工费,一步步地拖欠货款,逐渐套牢中方,或突然给一个大订单,中方发货后外方就杳无音信。此外,我个别中小企业与某些外国公司不签合同,一旦出现问题,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汇的证据,同时涉嫌协同逃漏,加大了追讨货款的难度。
4.在华形式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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