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监视居住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政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政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相同。对符合法定......本文有45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其目的的实现。(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监视居住”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3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