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商务部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光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光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首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本文有7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为确保内地输港活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增加供港活猪货源渠道,满足香港市民消费需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7年9月29日公布了首批获得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注册养殖场名单。根据供港活猪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供应方式,拓宽供应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开展第二批注册养殖场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为此,商务部于2007年月5日以2007年第97号发布了《关于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规定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如下: 一、2004年底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活猪出口经营条件和能力,自觉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并接受行业协调。
三、养殖场应具备独立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环保、用工等有关规定。
四、养殖场应具有活猪自繁自养能力,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实,养殖场母猪正常存栏量应达到800头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年出栏商品猪30000头以上,近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6000头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确保供港活猪质量安全,连续三年供港活猪质量优良,未发生重大疫情,未使用明令禁用的违禁药品和没有限制药品残留超标纪录。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7号 关于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内地-港澳”专题。 商务 务部 部就 就第 第二 二批 批供 供港 港活 活猪 猪注 注册 册养 养殖 殖场 场申 申请 请自 自营 营出 出口 口经 经营 营权 权资 资质 质标 标准 准征 征求 求意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31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