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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决定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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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于2007年9月5日以商台字〔2007〕9号发出“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通知》自2007年0月日起试行, 关于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 《通知》规定,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间进行,依法办理通关和纳税手续。《通知》附件列明了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指定口岸分两批,第一批有五个,第二批有六个。 关于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核准 《通知》规定,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海关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每个对台小额贸易点只设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已在同一小额贸易点设立了多于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地区,应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 关于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的经营限制 《通知》规定,试点口岸进出的对台小额贸易台湾,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 《通知》规定,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进出口货物,不得跨点经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同一海关区内的其它小额贸易点经营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小额贸易点所在地海关同意。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
《通知》规定,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外汇收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的通关与申报事宜 《通知》规定, 试点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管理的货物,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件征税验放。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电子数据报关方式向海关申报。 《通知》规定,在指定对台小额贸易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船只及船上人员应分别接受当地海关等联检部门的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只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或标记。 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未能成交的应原船退回。
《通知》规定,个人携带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船员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个人不得利用船舶为他人携带物品。
《通知》规定,船舶带进的航行必备的设备、燃料、物料,应原船带出,不得作为货物交易。船舶需要补充的设备、燃料、物料,限自用合理数量,在海关监管之下装载。上述物品未经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不得擅自卸、装。
关于政策支持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各自,出台便利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加快通关速度,积极支持、推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各小额贸易点的业务量变化和监管条件变化适时对试点口岸进行动态调整。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9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大陆-台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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