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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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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7年9月5日以商台字(2007)第40号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与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9号)相对应,主要涉及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货物检验检疫问题。 关于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向所在地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规定,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经授权的大陆沿海省份及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关于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的报检、检验、认证、验放 通知规定,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人应当依照大陆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原船退回。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免予办理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其从事报检的人员可免于办理报检员资格。
检验检疫机构对小额贸易商品报检采取便捷措施,设立专门报检窗口,提供预约报检服务,优先接受申报。 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涉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范畴且符合免办条件的,质检总局授予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办理CCC认证手续的权限。
进口鲜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限时放行制度,原则上24小时内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 商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商台字〔2007〕40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大陆-台湾”专题。 商务 务部 部等 等要 要求 求进 进一 一步 步做 做好 好对 对台 台小 小额 额贸 贸易 易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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