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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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6时24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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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杜芳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于2007年9月5日以2007年第7号发布......本文有3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于2007年9月5日以2007年第7号发布了关于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公告。 公告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此前,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7年7月23日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实转”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号 关于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其他有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台账保证金)的规定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法规目录”。 商务 务部 部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银 银监 监会 会发 发布 布台 台账 账保 保证 证金 金缴 缴纳 纳方 方式 式的 的公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号 关于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其他有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台账保证金)的规定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法规目录”。 商务 务部 部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银 银监 监会 会发 发布 布台 台账 账保 保证 证金 金缴 缴纳 纳方 方式 式的 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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