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责任合理分摊运输中的货损赔偿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振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5时58分02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振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由 湖南省常德地区土产公司诉湖南省航运公司上海营业部承担运输中货损赔偿责任。 案情 与因水路货物纠纷经主管部门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争议 原告诉称:986年2月,原告由上海购......本文有75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案由
湖南省常德地区土产公司诉湖南省航运公司上海营业部承担运输中货损赔偿责任。 案情 与因水路货物纠纷经主管部门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争议 原告诉称:986年2月,原告由上海购进一批豆油,于同年2月30日,电告被告,要求将其购买的豆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承运。在运输途中,承运船发生海损事故,造成原告豆油及其它财产损失,总计折人民币0293.74元。 被告辩称:造成豆油损失是第三人的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海事,原告应向第三人索赔。 第三人辩称:由于船机经常发生故障,需它船拖航。海损事故是在它船拖航中发生的,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海购买一批豆油,986年2月30日,原告用电报告诉被告,要求被告将豆油由上海运往常德,并要求被告与上海卖方洽谈运输手续,同时通知卖方与被告联系。后卖方按被告的要求将420桶豆油运到指定的码头,被告委托的人办理了收货手续。987年月6日,被告将这批豆油安排由湖北省“汉阳挂机27号”船承运,并与该船船主签订了承、单据,运费为3537.66元。月8日装载完毕,9日,该船启航。开航后,“汉阳挂机27号”船机器经常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航行,船主请求“浠水84号”船拖带。在拖带航行中,于月29日在安徽铜陵水域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致桶装豆油全部落入江中。经打捞,捞起豆油293桶,损失27桶。原告在此次海损事故中损失豆油及支付打捞费等费用9997.2元。 另查明:“汉阳挂机27号”船经港监部门核定的航区为长江的岳阳至江阴及各支流,此次航行至上海港接运货物,属跨越航区,违章航行。 法院认为: 原告用电报的形式向被告提出要求承运豆油的,被告收到电报后,前往原告指定的供货方联系,指定了交货地点,并以自己的名义托收运费,实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双方的承、托关系已成立。虽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协议的主要条款清楚,且在承托运输中无违法行为,该协议有效。被告明知第三人船舶跨越航区,不适航,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应对发生此次海损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人超越航区,严重违章,导致承运货物发生事故,亦应承担重要责任。原告没有按规定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电话电报意思表示不完善,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06条、《经济合同法》第3条、第6条第款、第32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人民币5956.9元,第三人承担人民币37968.5元,原告自行承担999.7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5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事海商)
湖南省常德地区土产公司诉湖南省航运公司上海营业部承担运输中货损赔偿责任。 案情 与因水路货物纠纷经主管部门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争议 原告诉称:986年2月,原告由上海购进一批豆油,于同年2月30日,电告被告,要求将其购买的豆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承运。在运输途中,承运船发生海损事故,造成原告豆油及其它财产损失,总计折人民币0293.74元。 被告辩称:造成豆油损失是第三人的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海事,原告应向第三人索赔。 第三人辩称:由于船机经常发生故障,需它船拖航。海损事故是在它船拖航中发生的,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海购买一批豆油,986年2月30日,原告用电报告诉被告,要求被告将豆油由上海运往常德,并要求被告与上海卖方洽谈运输手续,同时通知卖方与被告联系。后卖方按被告的要求将420桶豆油运到指定的码头,被告委托的人办理了收货手续。987年月6日,被告将这批豆油安排由湖北省“汉阳挂机27号”船承运,并与该船船主签订了承、单据,运费为3537.66元。月8日装载完毕,9日,该船启航。开航后,“汉阳挂机27号”船机器经常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航行,船主请求“浠水84号”船拖带。在拖带航行中,于月29日在安徽铜陵水域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致桶装豆油全部落入江中。经打捞,捞起豆油293桶,损失27桶。原告在此次海损事故中损失豆油及支付打捞费等费用9997.2元。 另查明:“汉阳挂机27号”船经港监部门核定的航区为长江的岳阳至江阴及各支流,此次航行至上海港接运货物,属跨越航区,违章航行。 法院认为: 原告用电报的形式向被告提出要求承运豆油的,被告收到电报后,前往原告指定的供货方联系,指定了交货地点,并以自己的名义托收运费,实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双方的承、托关系已成立。虽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协议的主要条款清楚,且在承托运输中无违法行为,该协议有效。被告明知第三人船舶跨越航区,不适航,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应对发生此次海损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人超越航区,严重违章,导致承运货物发生事故,亦应承担重要责任。原告没有按规定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电话电报意思表示不完善,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06条、《经济合同法》第3条、第6条第款、第32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人民币5956.9元,第三人承担人民币37968.5元,原告自行承担999.7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5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事海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按责任合理分摊运输中的货损赔偿”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20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