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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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5时56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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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4月5日以2007年第7号公告联合发布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在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前,我国先后实行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年第05号公告、第63号公告、第82号公告所列商品目录。在新目录发布后,原先的目录即停止。 公告就执行新的目录作出了以下规定: 、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2、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3、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4、除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7年第7号公告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目录”,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asp?typeid=339 CId=6372 国家 家发 发布 布2 20 00 07 7年 年加 加工 工贸 贸易 易禁 禁止 止类 类商 商品 品目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7年第7号公告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目录”,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asp?typeid=339 CId=6372 国家 家发 发布 布2 20 00 07 7年 年加 加工 工贸 贸易 易禁 禁止 止类 类商 商品 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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