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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司发文调整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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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保持汽车出口稳定增长,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于2009年4月2日以商产出函[2009]240号发布关于调整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该通知对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4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照原申报要求,将补报企业和调整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4月30日前报至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根据通知,符合2009年度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如需调整授权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类别等公告内容,应按照原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调整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取消已公告出口经营企业的授权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取消授权后果由授权生产企业承担的规定。
通知要求,本年度未获生产企业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如接到大订单,汽车生产企业可按原规定程序申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视情定期予以追加出口资质。
通知还明确,汽车整车分类原则以原《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海关编码分类表》为准,整车生产企业则按照附件内容申报出口产品类别。

商务部产业司关于调整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商产出函[2009]240号)收录于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 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货物贸易限制法规目录”和“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车辆飞机”。 商务 务部 部产 产业 业司 司发 发文 文调 调整 整2 20 00 09 9年 年度 度符 符合 合申 申领 领汽 汽车 车出 出口 口许 许可 可证 证条 条件 件企 企业 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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