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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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5时4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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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09年5月4日以2009年第22号公告,就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服务电话:00 -6595656);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热线服务电话:00 -8593355);
(三)各直属海关对外接入局域网(包括地方电子口岸)。
公告要求,各类舱单传输人在传输进口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时,对于在境外一个装货港装载运输工具承运至境内两个以上卸货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次传输境内所有卸货港的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2号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类”项下“运输工具监管法规目录”。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进 进出 出境 境运 运输 输工 工具 具载 载运 运货 货物 物、 、物 物品 品舱 舱单 单及 及相 相关 关电 电子 子数 数据 据传 传输 输的 的有 有关 关事
(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服务电话:00 -6595656);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热线服务电话:00 -8593355);
(三)各直属海关对外接入局域网(包括地方电子口岸)。
公告要求,各类舱单传输人在传输进口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时,对于在境外一个装货港装载运输工具承运至境内两个以上卸货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次传输境内所有卸货港的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2号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类”项下“运输工具监管法规目录”。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进 进出 出境 境运 运输 输工 工具 具载 载运 运货 货物 物、 、物 物品 品舱 舱单 单及 及相 相关 关电 电子 子数 数据 据传 传输 输的 的有 有关 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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