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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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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指示精神,6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9年第37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调整。本次从原禁止类目录中共剔除79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包括部分植物和轻工产品、金属化合物、石化产品、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等。修订后的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包括759个十位商品编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8年第22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其他规定仍按该第22号公告执行。
根据公告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生产出口仿真枪支。(三)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四)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此次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调整,在继续严格禁止高排放、高能耗加工贸易的同时,将不属高排放和高能耗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这对于进一步增强企业信心、保持外贸稳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商务 务部 部、 、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发 发布 布2 20 00 09 9年 年加 加工 工贸 贸易 易禁 禁止 止类 类商 商品 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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