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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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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99]35号)和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999]240号)文件精神,方便企业办理通关手续,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各市、各关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与主管海关进行电脑联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企业分类管理,对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的电脑联网以自愿为原则优先考虑。 二、在加工贸易企业与出关海关实行电脑联网后,符合署监[999]240号文件中A类管理的七个条件的,可向海关申请A类管理。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将从优审批办理。 三、对已联网并被海关评为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属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3、对按规定允许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收,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送的便利。 6、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四、具体上网办法和费用,由各市外经贸委同主管海关协商办理。首批试点联网工作于七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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