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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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5时20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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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全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994]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指符合国税发[2000]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的四种产品)也适用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层报省局批准。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现的'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出口发票金额记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销售收入金额要与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确认的销售收入相一致,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计入外销收入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凭有关单据以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折合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从统一管理、便于核算的角度出发,各生产企业应统一采用固定汇率,即当月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备案。各区县国税局应对所辖生产企业的记帐汇率进行统一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三、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全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994]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指符合国税发[2000]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的四种产品)也适用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层报省局批准。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现的'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出口发票金额记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销售收入金额要与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确认的销售收入相一致,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计入外销收入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凭有关单据以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折合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从统一管理、便于核算的角度出发,各生产企业应统一采用固定汇率,即当月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备案。各区县国税局应对所辖生产企业的记帐汇率进行统一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三、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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