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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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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和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 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 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三十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味。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机场、站区随意倾倒,应当由污物专用车(船)集中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理后方能排放;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 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蝇、鼠、蟑螂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按指定地点存放,防止污染,货物卸空后应当进行彻底洗刷。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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