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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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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艳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scri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96年3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人可以、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文有51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scri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96年3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人可以、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9月2日)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99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98年5月4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的; (七)移送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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