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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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5时08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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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江叶青”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文 件 号】2000 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颁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本文有31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文 件 号】2000 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颁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颁布日期】2000年06月07日【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7日【正 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特此通知,请遵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特此通知,请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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