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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不合格进口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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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查处不合格进口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日期】2000年05月2日【实施日期】2000年05月2日【正 文】关于查处不合格进口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40个大、中城市经营、使用进口药品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附件1中所列品种经检验为不合格药品,依法按劣药查处并给予警告。二、对附件2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进行查处,责成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使用单位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于七月一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三、对附件3列出的使用假进口检验报告书、使用已失效的一次性批件及不能提供进口证明资料的药品,责成广东、福建、青海、山东、湖北、内蒙、四川、安徽、浙江等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假药查处,认真追查假药来源并将查处结果于六月一日前及时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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