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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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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这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2年11月14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 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20)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20)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21)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22)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23)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23)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24)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25一26)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26)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27)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28)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29一30)
十三、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理 (30)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31)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32)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32)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封三)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封三)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项目 “名录”管理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审核材料 中资企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2、工商;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外资企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审核原则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
注意事项 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项目 “黑名单”管理
主要法规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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