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1号”船沉货损,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施立武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4时36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施立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由 江苏省武进县第二农药厂以湖南省沅江县运输处不履行造成其货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 诉称:983年月20日,由的“东风号”船队,在江苏省武进县横林桥为我厂承运“杀虫醚”......本文有94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案由
江苏省武进县第二农药厂以湖南省沅江县运输处不履行造成其货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 诉称:983年月20日,由的“东风号”船队,在江苏省武进县横林桥为我厂承运“杀虫醚”农药78.64吨,运往湖南省益阳、常德等地, 983年2月4日2335在长江中游陆溪口航道发生海损事故,部分货物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429元。 被告辩称: 983年2月4日2335时其所属“东风号”船队编双挂环式顶推队形,正沿缓流上驶至湖北省嘉鱼县洪庙港河段4、5号白浮标连线的航道中,由于湍流水和流沙的影响,第二邦木驳4号突然向右倾斜翻沉,当班驾驶立即连续发出求救信号,为保他船安全,指挥砍断木驳4号的钢丝绳,因水流湍急,木驳4 号连船带货全被流沙埋没,木驳3号和6号船体严重打烂,所载货物部分损失,经当地港监、港务、航道、公安部门,认定:“这次事故是由于航道变迁、湍流、流沙所致,实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性事故。一切损失各负其责,各自请示各自的上级领导核销”。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货物运单,被告所属“东风号”船队顶推双挂6驳(铁驳2条、木驳4条),承运原告的“杀虫醚”农药78.64吨,于983年 月20日从江苏琥进县横林桥起航,驶往湖南,2月4日225时航行至长江中游嘉鱼县陆溪口囤船后沿左岸上驶,2240时船队搁浅,断缆两根,6分钟后脱浅,加缆测深后继续沿右岸上驶,航行至洪庙河口,又沿左岸沙洲测深上驶,2335时在4-5号白浮之间发生木驳4号、6号两驳翻沉,木驳3号船底触破进水下沉事故,造成所运货物“杀虫醚”农药经济损失80344.66元。 陆溪口航段地处长江中游,属一般的走沙航道之一,其流速、流态及走沙等现象与其他走沙航道一样,因季节水位的变化,每年都出现,有其客观规律性,却应为驾驶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航行知识,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可以预见的,不存在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事故当天的天气良好、航标正常,航道水深漕中6米,浮边3.5米,航道宽200米。除“东风号”船型深 .43米外,船队最大吃水深度均在.2米以内。而“东风号”船队225时至2235时在陆溪口航道航行小时,仅前进.5公里,(正常航行航速每小时5公里以上)。航速明显变慢,值班船长应预料到有不安全因素。但由于船长技术较差,缺乏航行经验,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2240时该船队走错航道发生搁浅,并断缆两根。脱浅后,又未周密检查船队技术状态是否完好,即仓促开车续航。不到小时就发生4号、6号两条木驳翻沉,3号驳因触破船底进水沉没。实属船长驾驶操作不当,技术管理不善,盲目航行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违背了《湖南省内河船舶职务规则》第三章第一节中第条、第3条、第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交通部海督(59)于字第62号》文第条和《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按被告所说,该海事为湍流、走沙所造成,属不可抗力的事故是不能成立的,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实际经济损失8034.66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应扣除原告应给被告的运费8665.79元,实赔7675.87元。 2.被告分别在986年3月5日以前付6万元;986年6月30日以前付6万元;986年月30日以前付5675.87元。 3.诉讼费53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活动费85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江苏省武进县第二农药厂以湖南省沅江县运输处不履行造成其货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 诉称:983年月20日,由的“东风号”船队,在江苏省武进县横林桥为我厂承运“杀虫醚”农药78.64吨,运往湖南省益阳、常德等地, 983年2月4日2335在长江中游陆溪口航道发生海损事故,部分货物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429元。 被告辩称: 983年2月4日2335时其所属“东风号”船队编双挂环式顶推队形,正沿缓流上驶至湖北省嘉鱼县洪庙港河段4、5号白浮标连线的航道中,由于湍流水和流沙的影响,第二邦木驳4号突然向右倾斜翻沉,当班驾驶立即连续发出求救信号,为保他船安全,指挥砍断木驳4号的钢丝绳,因水流湍急,木驳4 号连船带货全被流沙埋没,木驳3号和6号船体严重打烂,所载货物部分损失,经当地港监、港务、航道、公安部门,认定:“这次事故是由于航道变迁、湍流、流沙所致,实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性事故。一切损失各负其责,各自请示各自的上级领导核销”。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货物运单,被告所属“东风号”船队顶推双挂6驳(铁驳2条、木驳4条),承运原告的“杀虫醚”农药78.64吨,于983年 月20日从江苏琥进县横林桥起航,驶往湖南,2月4日225时航行至长江中游嘉鱼县陆溪口囤船后沿左岸上驶,2240时船队搁浅,断缆两根,6分钟后脱浅,加缆测深后继续沿右岸上驶,航行至洪庙河口,又沿左岸沙洲测深上驶,2335时在4-5号白浮之间发生木驳4号、6号两驳翻沉,木驳3号船底触破进水下沉事故,造成所运货物“杀虫醚”农药经济损失80344.66元。 陆溪口航段地处长江中游,属一般的走沙航道之一,其流速、流态及走沙等现象与其他走沙航道一样,因季节水位的变化,每年都出现,有其客观规律性,却应为驾驶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航行知识,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可以预见的,不存在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事故当天的天气良好、航标正常,航道水深漕中6米,浮边3.5米,航道宽200米。除“东风号”船型深 .43米外,船队最大吃水深度均在.2米以内。而“东风号”船队225时至2235时在陆溪口航道航行小时,仅前进.5公里,(正常航行航速每小时5公里以上)。航速明显变慢,值班船长应预料到有不安全因素。但由于船长技术较差,缺乏航行经验,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2240时该船队走错航道发生搁浅,并断缆两根。脱浅后,又未周密检查船队技术状态是否完好,即仓促开车续航。不到小时就发生4号、6号两条木驳翻沉,3号驳因触破船底进水沉没。实属船长驾驶操作不当,技术管理不善,盲目航行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违背了《湖南省内河船舶职务规则》第三章第一节中第条、第3条、第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交通部海督(59)于字第62号》文第条和《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按被告所说,该海事为湍流、走沙所造成,属不可抗力的事故是不能成立的,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实际经济损失8034.66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应扣除原告应给被告的运费8665.79元,实赔7675.87元。 2.被告分别在986年3月5日以前付6万元;986年6月30日以前付6万元;986年月30日以前付5675.87元。 3.诉讼费53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活动费85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东风1号”船沉货损,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16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