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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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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企业。?


第五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关联法规: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区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 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 程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区内企业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各外汇局自行印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后,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增资、合并及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外汇局备案,并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交回《登记证》,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需汇出清算结业资金的,应当在向外汇局申请汇出清算结业资金时,交回《登记证》,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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