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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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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本文有95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解释如下:
一、本项所称“健康证书”系指卫生部制定的(见附件)下列三种健康证书的任意一种: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2.《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按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有关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由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并签发健康证书。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07条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09条第一款第三项: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过去的有关解释,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均按本解释。
附件:《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
附件:
┌──────────────┐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
│ │
│ 健 康 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姓 名______┌────┐│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性 别______│ 照 ││ ├────┼────┼───┬──┤
│ │ ││ │. │ │. │2. │
│出生年月______│ 片 ││ ├────┼────┤ │ │
│ │ ││ │2. │ │ │ │
│工 种______└────┘│ ├────┼────┼───┼──┤
│ │ │3. │ │3. │4.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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