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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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3时38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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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聂建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本文有87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审查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因素,而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六条 商务部在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客观、综合地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各种可量化的指标,而不得仅根据个别指标作出裁决。 第七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虽然不是同类产品,但是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具有相近的用途和较强的可替代性,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 第八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九条 商务部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应当为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条 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同时,可以对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等登记证明、。 委托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审查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因素,而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六条 商务部在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客观、综合地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各种可量化的指标,而不得仅根据个别指标作出裁决。 第七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虽然不是同类产品,但是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具有相近的用途和较强的可替代性,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 第八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九条 商务部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应当为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条 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同时,可以对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等登记证明、。 委托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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