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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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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业(99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1.删去贸易结算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2.在第二章“信用证业务”中,增加了对超权限信用证进行审批的内容。

3.将中银统13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调整为两个表:中银统13-A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和中银统13-B表“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

五、基本规定下发后,各行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严格执行各项业务,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我行业务正常开展。

六、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业〔1994〕96号文随即废止。在执行基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一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进口开证

第二节 出口来证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一节 代收

第二节 跟单托收

第三节 光票托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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