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成本——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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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1时03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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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家彬”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论文摘要]:安全问题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法律条文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缺乏衔接性,致使证人拒证现象愈演愈......本文有117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论文摘要]:安全问题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法律条文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缺乏衔接性,致使证人拒证现象愈演愈烈,让正义所负载的过高。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势在必行。
[关键词]:证人保护 制度缺陷 制度构想
导言
2008年9月3日,中国青年报以《一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四处流亡 证人安全谁来保护?》为题对两年前肖敬明在浙江宁波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后,屡遭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举家流亡进行了报道,各大门户网站也作了相关报道。此事再一次引发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热议。目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属于法律空白。而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运用的证据,对于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作假证,已成为普遍社会问题。我们在强调公民道德水准及作证意识,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却忽视对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笔者认为,要改变证人不敢、不愿作证的现实状况,重要的举措就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全面安全可靠的保护。本文拟从证人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价值意义,考察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普遍规律,立足我国的现实状况,从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促使证人作证进入良性循环,使作过证的人还会作证,没有作证的人愿意作证,从而营造一个证人社会。
一、证人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价值意义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一个行为的决定过程同时也是利益的选择过程。证人是否作证、是否出庭作证,通常会从作证行为带来的后果和作证对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权衡,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安全不仅是社会作为整体的价值诉求,也是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需要。如果个体安全得不到保障,实现更高层次的需要就会存在巨大的障碍。正如范伯格所言: 大多数社会都已经认识到,人都具有某些相对持久的欲求,这些欲求必须被挑选出来,赋予优先地位,并且在法律上使其神圣不可侵犯,当这些利益被法律承认并受到保障时,他们就成为所谓的权利。 保障人身安全应是 被挑选出来 的权利中的一个。证人作为一个个体,对安全的需求是其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和最关注的可能是证人能否提供有价值的证言,而证人在选择时往往会不自主地趋利避害,证人作证有可能受到报复,如果证人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势必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国曾有学者对证人拒证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 证人为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的占到78.3%。
证人安全问题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数案件的人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诉,其结果将关系到重大人身利益甚至生命,被告人对不利于已的证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可能性比民事诉讼更大,特别是在控方证人的证言不利于被告人的时候,极易引发被告人对证人的仇恨,从而对证人进行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一方面是对人身安全的需求,一方面是对司法正义的要求,对二者而言,有多少人能做到舍生取义呢?因此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保障证人的安全,尤其是证人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证人才能放心地作证。为了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证人作证,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制度有两种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2、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 证人制度属于这其中的哪一种呢?如果从作证程序的规范性角度来讲,证人制度就是要求事实审理者和证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从一定历史条件下证人作证的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则又是一种法律方面的体系。因此证人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含有上述两层意义。证人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实际是对证人、证人行为、证人权利、证人义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等要素进行系统安排而形成的一个规则体系。 而证人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证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这不仅因为在理论上权利义务一直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且现实法律生活中证人权利义务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证人权利义务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澄清关于证人权利义务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合理建构与诉讼机制相适宜的证人权利义务体系,最终在实践层面上促进证人制度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证人保护 制度缺陷 制度构想
导言
2008年9月3日,中国青年报以《一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四处流亡 证人安全谁来保护?》为题对两年前肖敬明在浙江宁波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后,屡遭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举家流亡进行了报道,各大门户网站也作了相关报道。此事再一次引发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热议。目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属于法律空白。而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运用的证据,对于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作假证,已成为普遍社会问题。我们在强调公民道德水准及作证意识,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却忽视对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笔者认为,要改变证人不敢、不愿作证的现实状况,重要的举措就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全面安全可靠的保护。本文拟从证人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价值意义,考察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普遍规律,立足我国的现实状况,从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促使证人作证进入良性循环,使作过证的人还会作证,没有作证的人愿意作证,从而营造一个证人社会。
一、证人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价值意义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一个行为的决定过程同时也是利益的选择过程。证人是否作证、是否出庭作证,通常会从作证行为带来的后果和作证对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权衡,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安全不仅是社会作为整体的价值诉求,也是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需要。如果个体安全得不到保障,实现更高层次的需要就会存在巨大的障碍。正如范伯格所言: 大多数社会都已经认识到,人都具有某些相对持久的欲求,这些欲求必须被挑选出来,赋予优先地位,并且在法律上使其神圣不可侵犯,当这些利益被法律承认并受到保障时,他们就成为所谓的权利。 保障人身安全应是 被挑选出来 的权利中的一个。证人作为一个个体,对安全的需求是其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和最关注的可能是证人能否提供有价值的证言,而证人在选择时往往会不自主地趋利避害,证人作证有可能受到报复,如果证人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势必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国曾有学者对证人拒证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 证人为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的占到78.3%。
证人安全问题在诉讼中普遍存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数案件的人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诉,其结果将关系到重大人身利益甚至生命,被告人对不利于已的证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可能性比民事诉讼更大,特别是在控方证人的证言不利于被告人的时候,极易引发被告人对证人的仇恨,从而对证人进行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一方面是对人身安全的需求,一方面是对司法正义的要求,对二者而言,有多少人能做到舍生取义呢?因此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保障证人的安全,尤其是证人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证人才能放心地作证。为了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证人作证,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制度有两种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2、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 证人制度属于这其中的哪一种呢?如果从作证程序的规范性角度来讲,证人制度就是要求事实审理者和证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从一定历史条件下证人作证的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则又是一种法律方面的体系。因此证人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含有上述两层意义。证人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实际是对证人、证人行为、证人权利、证人义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等要素进行系统安排而形成的一个规则体系。 而证人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证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这不仅因为在理论上权利义务一直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且现实法律生活中证人权利义务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证人权利义务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澄清关于证人权利义务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合理建构与诉讼机制相适宜的证人权利义务体系,最终在实践层面上促进证人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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