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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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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财[999]45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第五条“海关系统制订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订收费标准,在之日前30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支持扩大,减轻企业负担,总署决定对现行收取工本费的104种海关业务单证收费管理进行调整。其中,取消收取工本费的60种,合并的21种,保留收费的23种(详见附件),部分收费标准也作了相应降低。凡未列入23种保留收费项目的海关业务单证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再收取工本费。
各海关要切实加强出口企业使用海关业务单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乱收费,并据此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海关业务单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张榜公布,明码标价,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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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单证册名称 │ 适用范围 │原定标│调整后│ 备 注 ┃
┃号│ │ │准(元 │标准( │ ┃
┃ │ │ │/本) │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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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 │ │ │无碳复写┃
┃ ├──────────┼────────┤80 │ 60 │,每本00┃
┃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 │ │ │页,加条 ┃
┃ ├──────────┼────────┤ │ │形码也为┃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特区运往内地的进│ │ │6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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