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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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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国发字(1997)第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核销监管办法。现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名录”、“名单”的公布工作
在2月底前,各分局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公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称”工作。公布的目录应尽量完整,如有遗漏也应及时补充公布。
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一定要掌握好原则和力度,充分体现和宣传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要坚决曝光并严肃处理,力争做到公布一个处理一个威慑一片。
为避免同一城市两个分局间公布名录和名单时产生重复和遗漏,省分局和省会城市分局之间要协调好名录和名单的公布工作。原则上由省会城市分局将名录和名单报省局公布,省会城市分局不再公布。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负责将名录和名单转发到有关的分支行。
二、各分局须重点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名录、名单和备案表等有关规定审核和办理对外付汇。对违规办理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坚决给予处理。
三、为顺利接管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各分局应切实做好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的培训工作(总局已编好教材),使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正常运作。
四、核销报审后在核销表及等有关单证上加盖的“已报审”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加盖原有的“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印制核销单时,仍在核销单上加盖原“监制章”;核销单(第三联)背面仍按“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贸易进口付汇部分)的原则要求印制“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五、自1997年3月1日起发生的贸易进口外汇(不包括该日以前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在该日之后的对外付汇)由外汇局执行核销监管,该日以前发生的进口付汇的核销仍由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办(清)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办(清)理情况以备核查。
六、在1997年5月底前,“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上的进口单位编码可以使用其所在地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序码,6月1日以后一律置换为国家技术监督局系统颁发的企业代码,以备计算机管理使用。
七、外汇局接管进口付汇核销后的初期主要靠手工操作。各分局在做好日常核销操作及检查的同时,要做好软件业务需求的研究工作,并做好上机准备。总局将尽早开始进行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编制。
八、各分局于3月25日前将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的落实情况报我局。同时要加强研究,有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
九、接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各分支局和有关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以下简称进口付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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