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何宗福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3日02时54分03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何宗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本文有7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
(一);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
(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出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不得大干进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
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三、境内机构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材料通过保税仓库从境外进入境内的,不得购付汇。 四、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为保税仓企业和其它境内机构购付汇的凭证。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单的核对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六、本通知不适用于保税区内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和从保税区的保税市场进口货物。 七、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98年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
(一);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
(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出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不得大干进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
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三、境内机构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材料通过保税仓库从境外进入境内的,不得购付汇。 四、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为保税仓企业和其它境内机构购付汇的凭证。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单的核对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六、本通知不适用于保税区内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和从保税区的保税市场进口货物。 七、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98年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10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